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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法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红星申请执行李正楠、党欢、郭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星,李正楠,党欢,郭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867号申请人刘红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正楠,男,汉族。被执行人党欢,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新江,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刘红星申请执行李正楠、党欢、郭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李正楠、党欢、郭新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正楠、党欢、郭新江名下存款壹拾壹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