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浔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浔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干旺,广东深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秋源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有子女。由于婚前彼此了解不深,未经过深思熟虑而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彼此之间的性格和脾气截然相反,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07年春节后,双方均外出到不同的地方务工,期间互不来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实原告的身份;2、桂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实原、被告结婚登记的时间及婚姻关系。被告吴某既不提供书面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婚后至今未生育有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互相了解不深,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自2007年初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长达六年之久,期间,互不来往。2013年9月2日,原告以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遂发本案。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结婚,但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长达六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与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坚持要求离婚。诉讼发生后,被告采取消极应诉方法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表明其已无心挽救双方的婚姻家庭,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综上,依法应予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被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51010120018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秋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