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黄雪恋与郭燕娜,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雪恋,郭燕娜,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雪恋,女,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燕娜,女,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月平,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308-313、315、316、318-321、253B。法定代表人:赖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飞,男,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雪恋与被上诉人郭燕娜、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黄雪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黄雪恋负担,多收的525元由本院退还黄雪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明 亮代理审判员 路 德 虎代理审判员 朱 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泽芳(兼)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