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亭支行与楼均明、楼仙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亭支行,楼均明,楼仙华,赵华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347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亭支行。负责人:黄葛敏。委托代理人:何永灿、陈大栋。被告:楼均明。被告:楼仙华。被告:赵华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亭支行与被告楼均明、楼仙华、赵华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亭支行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亭支行以被告楼均明已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楼均明、楼���华、赵华法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140元,依法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荣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