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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李建芬与陈先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芬,陈先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李建芬。被告:陈先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芬诉被告陈先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芬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圣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