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刘志郁与李明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郁,李明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刘志郁,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职工。被告李明东,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郁与被告李明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李明东承诺2013年底与其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刘志郁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易孟良人民陪审员 向 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附本法律文书所引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