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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溆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刘志郁与李明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郁,李明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刘志郁,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职工。被告李明东,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郁与被告李明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李明东承诺2013年底与其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刘志郁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易孟良人民陪审员  向 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附本法律文书所引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