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李XX,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被告杨XX,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以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姣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