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临於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周小萍与姜志强、江碧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萍,姜志强,江碧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临於商初字第196号原告周小萍。委托代理人张立骏。被告姜志强。被告江碧青。原告周小萍为与被告姜志强、江碧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小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立骏、被告姜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碧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小萍诉称: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姜志强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1年1月16日和2012年9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60000元和50000元,并出具相应借款借条。但时至今日,被告姜志强分文未付。且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曾于2013年1月10日向贵院起诉,因被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而撤诉。但被告姜志强未按还款承诺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共计12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周小萍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条2份,欲证明2011年1月16日、2012年9月1日,被告姜志强分别向原告周小萍借款60000元和50000元,共计110000元的事实。证据2、2013年4月1日被告姜志强出具的还款承诺书1份,临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还款承诺书欲证明姜志强对以上借款表示认可并对还款期限作出承诺以及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应当负担违约金10000元的事实。民事裁定书欲证明在被告姜志强出具以上还款承诺书以后,原告周小萍向临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事实。证据3、临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审查表1份,欲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姜志强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情况是事实。本借款由我个人承担,与江碧青无关。被告姜志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江碧青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周小萍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被告姜志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合法有效,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江碧青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周小萍和被告姜志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姜志强于2011年1月16日和2012年9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60000元和50000元,合计110000元,并由被告姜志强出具了借条2份。嗣后,被告姜志强未归还借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姜志强于2013年4月1日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被告姜志强承诺于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60000元。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归还的,被告自愿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且原告在被告姜志强违约后即可向法院起诉,就全部借款和违约金主张权利。原告在被告姜志强出具承诺书后,撤回了起诉。被告姜志强仍未按承诺书履行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姜志强向原告周小萍借款1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3年4月1日,被告姜志强出具了承诺书,理应按约履行义务。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1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志强、江碧青应共同归还原告周小萍借款1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计120000元,此款被告姜志强、江碧青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如果被告姜志强、江碧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姜志强、江碧青负担,该款限被告姜志强、江碧青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为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