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江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孙某某,女,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思信,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某,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