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影与夏勇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影,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李影,女,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夏某,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勇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苏富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银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