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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昆执字第9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启武与被执行人包头市维多利商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启武,包头市维多利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昆执字第915-2号申请执行人史启武,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路27号街坊3栋23号。被执行人包头市维多利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96号。法定代表人邹招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启武与被执行人包头市维多利商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包昆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蒙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