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翟小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小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917号罪犯翟小通,男,1951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涉村镇北庄村*组。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09)白水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自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翟小通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翟小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自身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敢于同狱内违规言行做斗争,自投入改造以来,累计检举揭发狱内违规违纪言行二十余次。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课成绩均在82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吃苦耐劳,遵守劳动纪律,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尤其是在担任看护工期间,能够克服年老体弱的困难,尽职尽责,帮助病犯打饭、打水,整理内务卫生,认真完成监区分配的各项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大会表扬。四、自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共获2704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704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翟小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翟小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小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