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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宝旺与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刘宝旺,男,。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旺与被告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旺以被告已给付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刘宝旺承担。审判员  孙明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