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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与康荣凤、黄见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康荣凤,黄见山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太平街**号。法定代表人江顺建,院长。委托代理人莫亚宁,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师。被告康荣凤,农民。被告黄见山,农民。原告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与被告康荣凤、黄见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