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恭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与康荣凤、黄见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康荣凤,黄见山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太平街**号。法定代表人江顺建,院长。委托代理人莫亚宁,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师。被告康荣凤,农民。被告黄见山,农民。原告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与被告康荣凤、黄见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