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3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底至2012年3月份期间,洪甲(已判刑)先后在苍南县灵溪镇华阳社区盛华路的十字路口空地和溪边某某等处摆放牌九等赌具,开设赌场从中抽取头薪牟利,雇佣被告人吴某甲及洪乙(已判刑)等人在赌场帮助抽取头薪,雇佣林忠晃、许某某、廖宝藏(均已判刑)等人帮忙望风。在赌场开设期间,洪甲抽取头薪约2万元,被告人吴某甲获利3000余元。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苍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李尚某某朱某某、吴某乙、何某的证言,同案犯洪甲、洪乙、林忠晃、许某某、廖宝藏的供述,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系被雇佣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暂扣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查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