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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其天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其天,苏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周其天。被执行人苏宏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宏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宏兵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