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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刑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87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非法行医于2012年12月27日被义乌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因非法行医于2013年8月22日被义乌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2年12月27日、2013年8月22日被义乌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义乌市北苑街道前洪村一带开展上门诊疗活动。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到北苑街道前洪村贾某的租房处,为贾某看病、开药,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现场抓获,当场扣押出诊箱一只、药品一箱(清单后附)和被告人杨某开给贾某的咽炎片一盒。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蔡某的证言,现场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已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出诊箱一只、药品一箱(清单后附),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傅国华附:被告人杨某非法行医被扣药品清单D3全能高钙片一盒,注射用头孢米诺钠三盒,氯化钠注射液一瓶,氟康唑胶囊一盒,一次性输液器五包,多潘立酮片二盒,抗病毒口服液二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一盒,红药片二盒,注射用阿奇霉素七瓶,蒙脱石散二盒,剪刀一把,依托红霉素颗粒六盒,氯雷他定片十盒,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一瓶,银黄软胶囊二盒,复方板蓝根颗粒一盒,复方仙鹤草肠炎片一盒,胶布一个,苍耳子鼻炎胶囊二盒,小儿化痰止咳颗粒二盒,六月雪二盒,注射用头孢西丁钠十三盒,天麻素注射液一盒,替硝唑氯化钠三瓶,四季感冒片三盒,尼美舒利颗粒四盒,新盖中盖一盒,新复方大青叶片五盒,盐酸氟桂利嗪胶囊一盒,复方氨酚烷胺片一盒,安肤康乳膏一支,阿苯达唑片一盒,听诊器一个,出诊箱一只,本草纲目乳膏二支,2.5ml一次性注射器六支,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一瓶,颠茄磺苄啶片三盒,注射用氨曲南五瓶,五景磺胺醋酰钠滴眼液一瓶,止血带一根,阿莫西林颗粒四盒,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八盒,氯化钠注射液五瓶,大自然乳膏二支,骨痛康蝮蛇葛根胶囊一盒,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二瓶,手电筒一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