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赵国强与刘加锋、陈瑞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强,刘加锋,陈瑞秀,刘传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214号原告赵国强。被告刘加锋。被告陈瑞秀。被告刘传勤。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国强与被告刘加锋、陈瑞秀、刘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加锋、陈瑞秀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杨奎友审判员 顾林林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