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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昌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赵国强与刘加锋、陈瑞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强,刘加锋,陈瑞秀,刘传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214号原告赵国强。被告刘加锋。被告陈瑞秀。被告刘传勤。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国强与被告刘加锋、陈瑞秀、刘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加锋、陈瑞秀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杨奎友审判员  顾林林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