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韩东方与卢广俊、郭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东方,卢广俊,郭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韩东方。被执行人卢广俊。被执行人郭玲,系卢广俊之妻。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第三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林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