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谈淼与陈如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淼,陈如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364号原告谈淼。委托代理人范晓。被告陈如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淼与被告陈如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