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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民初字第761号原告:徐某。被告:裘某。原告徐某诉被告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告徐某与被告裘某在桐庐2001年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因双方感情不和,被告裘某有家庭暴力倾向,还吸食冰毒,2012年初原告徐某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9月由贵院审理,在(2012)杭桐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审理查明原告徐某和被告裘某从2012年9月分居至今,虽然贵院此判决中希望被告裘某和徐某双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徐某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裘圆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至十八周岁为止;3、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裘某2010年向原告徐某父母借款4万元,判由双方共同支付偿还,即双方各自支付2万元。庭审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第3项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出生证明,拟证明婚生女裘圆身份关系。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证。被告裘某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离婚无异议,对自己吸食冰毒的事情,自己已经戒掉了,自己亦无家庭暴力事情。另外自己曾向自己父母、亲朋及银行借款尚未偿还,因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希望法院能一并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认为因婚生女裘圆最近几年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现在在富春江幼儿园读书,因此希望不要对孩子的生活环境做较大变动,而且现在原告一人在外上班,根本无时间、精力照顾小孩,因此希望法院判令让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可随时来探望女儿,被告愿意给予协助。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借条,拟证明其向父亲裘光秋及朋友项伟清借款的事实。信用卡账目明细,拟证明尚欠银行借款的事实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原告质证称自己不知情,本院认为,该二证据拟证明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处理法律关系无关,故本院对证据1、2不予认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证事实如下:原告徐某与被告裘某于2001年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育一女裘圆,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徐某曾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婚姻继续之必要,故对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对婚生女裘圆随原、被告何方共同生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一人在外工作,自身并无时间、精力照顾女儿;女儿裘圆自4岁至今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生活环境较为稳定,且女儿裘圆上学读书亦在被告住所地,故对其生活现状不宜作较大变动。综上,本院认为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更为合适,原告可适时探望婚生女裘园,被告应给予积极协助,以帮助女儿健康成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裘某离婚。二、婚生女裘圆由原、被告共同抚养,随被告裘某共同生活,原告徐某需每月支付女儿裘圆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