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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富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富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98号罪犯王富喜,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落雁砭村泥软渠40号。因犯盗窃罪经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以(2007)绥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八月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王富喜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富喜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并能深挖犯罪根源,靠拢政府,积极参加狱内开展的各项活动,勇于同狱内违规违纪行为做斗争,踏实改造。二、在担任装卸工期间,能够吃苦耐劳,积极完成定额生产任务,现实表现良好。三、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并能主动的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函授培训,努力学习,且均拿到了毕业资格证,表现优异。该犯自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58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8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富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富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富喜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