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裁字第0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琳婷与 新郑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仁民、刘遂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00146-1号申请执行人刘琳婷,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郑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民,经理。被执行人张仁民,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遂琴,女,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新执裁字第00146号冻结的裁定,在2013年9月30日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遂琴在银行的股金310000元及红利。现因被执行人刘遂琴已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遂琴在银行的股金310000元及红利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华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