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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双流民初字第5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高爱建与徐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建,徐文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双流民初字第5060号原告高爱建。委托代理人林军,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洪。原告高爱建诉被告徐文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爱建的委托代理人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文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爱建诉称,原告系武侯区远舰龙欣皮革贸易部远业主,原、被告双方系购销业务关系。2012年8月2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62381元,被告所办的彬彬鞋业出具了欠条,被告于同年9月26日在欠条上对欠款金额签字予以确认。后被告支付了货款20000元,现尚欠42381元未付。被告徐文洪未作答辩。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高爱建起诉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身份材料、欠条、原告高爱建的陈述等。本院认为,被告徐文洪拖欠原告高爱建货款42381元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文洪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爱建支付所欠货款4238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徐文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春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