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滦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滦县小马庄镇南赵各庄村民委员会与熊小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小马庄镇南赵各庄村民委员会,熊小芹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滦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滦县小马庄镇南赵各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庆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润俊,男。被告熊小芹,农民。原告滦县小马庄镇南赵各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熊小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县小马庄镇南赵各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滦县小马庄镇南赵各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杨文年审判员 赵顺富审判员 曾宪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