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玲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玲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催字第6号申请人蒋玲,女,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申请人蒋玲因于2013年11月13日遗失银行本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3日向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现申请人蒋玲向本院递交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蒋玲负担。审判长 吴文霜审判员 李勇伶审判员 王 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