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初字第0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许进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许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4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负责人刘广胜。委托代理人桑真真。委托代理人张凤。被告许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诉被告许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新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