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执民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德华、吴筱平与王建军、张四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华,吴筱平,王建军,张四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龙执民字第763号申请人赵德华。申请人吴筱平。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张四新。申请人赵德华、吴筱平与被执行人王建军、张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衢龙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德华、吴筱平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军、张四新归还借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借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通过对金融机构、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均办理他项权证,不亦执行,且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衢龙执民字第763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金发审判员 项柏清审判员 胡飞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