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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龙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黄伟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龙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伟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02号原告广州龙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霍锡畴。委托代理人周瀚彬,系该司职员。被告黄伟程,身份证住址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龙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伟程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龙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龙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粉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