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缪青云诉成都市锦江区成龙路街道办事处皇经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繆青云,成都市锦江区成龙路街道办事处皇经楼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市锦江区琉璃场建筑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72号原告繆青云。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成龙路街道办事处皇经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万凯,皇经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玉祥,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市锦江区琉璃场建筑队。法定代表人冯忠成。原告缪青云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成龙路街道办事处皇��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成都市锦江区琉璃场建筑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本案需要追加承继原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政府相应职能的机构参加诉讼,以便查明本案事实。而原告缪青云向本院说明不同意追加,也不提供承继原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政府相应职能的机构的具体情况。原告缪青云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缪青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