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如皋市加南船务有限公司与李学亮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如皋市加南船务有限公司,李学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市加南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亮。上诉人如皋市加南船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学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如皋市加南船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如皋市加南船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如皋市加南船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蔚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