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法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张金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涧法执字第454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张金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洛民终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金凤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张金凤支付利息损失1100元。(2)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115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