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行诉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不服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暨省直房改办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13-003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庐行诉初字第00003号起诉人:江某某,女,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2013年11月13日,本院收到江某某的起诉状,诉称:2005年6月,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暨安徽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未经其和其母亲江某某单位的同意,违反国家房改政策,擅自剔除了江某某的房改权属和工龄优惠待遇,将原记载在白某某、江某某夫妇名下的房改房权属登记材料予以变更,并函请合肥市房产管理局对原(2004)房地权蜀字第025399号房改房产权证做变更登记,重新颁发了(2005)房地权蜀字第03××56号房产证,严重违反了国家房改“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夫妇双方工龄优惠”的政策规定,侵犯了江某某生前已经享有的房改权和财产权,继而侵犯了其合法继承权。由于省房改办在房改结束之后,擅自批准对已经获得房改房登记颁证的重要事项做出上述重大变更,存在滥用职权、违反国家房改政策和程序违法的违法侵权行为,已对江某某和其合法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故请求依法确认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暨省直房改办2005年剔除江某某在第025399号房改房产权证中已享有的房改权利和批准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撤销省直房改办要求合肥市房产局给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指示函和撤销核准权属变更登记资料,以恢复南山新村102、202室房产权原来的权属状况。经审查,本院认为,江某某请求确认违法和撤销的是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涉及其公务员白某某的房改房在落实国家房改政策的过程中所作出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燕审 判 员 于 璞人民陪审员 杨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芳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