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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申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常州金远药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蔡留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蔡留根,常州金远药业制造有新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申字第00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蔡留根,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金坛市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常州金远药业制造有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欣(HEXI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一武,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斌庆,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常州金远药业制造有新公司销售部经理。本院受理的(2011)坛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常州金远药业制造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蔡留根(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1)坛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金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17日以坛检民建纠(2013)3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经过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调解违反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法应当再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判长 蒋 勇审判员 王卓英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