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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陈守忠与赵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忠,赵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陈守忠(曾用名陈学忠)。委托代理人李沪来。被告赵康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忠诉被告赵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正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