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陈守忠与赵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忠,赵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陈守忠(曾用名陈学忠)。委托代理人李沪来。被告赵康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忠诉被告赵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正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