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广州盛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奇仕光电有限公司、叶德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盛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奇仕光电有限公司,叶德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广州盛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严卓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龙,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奇仕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叶德标。被告:叶德标,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广州盛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奇仕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称鑫奇仕公司)、叶德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清龙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1年起,原告为被告提供FPC线路板配件。从2012年1月份起,被告出现付款不足现象。截至2013年6月份被告累计欠原告款项338600元。2013年6月28日原、被告对帐确认上述欠款事实与金额,被告法定代表人叶德标写下“承诺书”对上述债务清偿做出保证。但如今被告鑫奇仕公司突然关门停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鑫奇仕公司付清原告货款338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叶德标对被告鑫奇仕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诉讼中,原告提供“深圳市鑫奇仕光电有限公司订购单”7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鑫奇仕公司之间承揽合同关系。上述订购单显示订货日期、订单编号、需方深圳市鑫奇仕光电有限公司、供方广州盛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规格型号、材质为PI(压延铜)、数量、价格、交货期等。2013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鑫奇仕公司签署《对账明细表》,列明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各月份货款金额、回款金额、收款日期等,合计货款金额722204.57元、回款金额383604元、未付金额338600元。其中2013年6月份货款金额4笔合计22660.18元。《对账明细表》盖有双方公司的公章。2013年5月18日叶德标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深圳市鑫奇仕光电有限公司与广州盛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从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份之前发生的货款保证在6月底全部合算结清。如结清不了本人自愿承担以上债务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有叶德标签名。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深圳市鑫奇仕光电有限公司订购单”、《对账明细表》、《承诺书》等证据,内容互相印证,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与被告鑫奇仕公司之间存在FPC线路板配件承揽加工的合同关系。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原告供货后,被告鑫奇仕公司应依约支付货款。经双方对帐确认,被告鑫奇仕公司欠原告货款338600元未付,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鑫奇仕公司应付清给原告。被告鑫奇仕公司逾期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鑫奇仕公司付清欠款并支付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德标承诺对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欠款(338600元-22660.18元=315939.82元)承担连带担保,双方之间构成连带保证合同关系,该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故对原告未能清偿该欠款315939.82元,被告叶德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叶德标为作被告鑫奇仕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承诺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份欠款自2013年6月底结清,该承诺对被告鑫奇仕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故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份欠款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其余部分欠款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3年7月10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鑫奇仕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盛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清货款338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15939.82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日起,以22660.18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叶德标对被告深圳市鑫奇仕光电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决债务中的315939.82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以315939.82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380元由被告深圳市鑫奇仕光电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叶德标在595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紫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