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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执裁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启元与蒋助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元,蒋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裁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陈启元,农民。被执行人蒋助国,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启元与被执行人蒋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灌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助国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启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助国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启元执行标的款5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启元与被执行人蒋助国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11)灌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良豪审 判 员  卿秋生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莫 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