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某春、徐某妹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春,徐某妹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927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黄龙雨,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亚父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春被告:徐某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某春、徐某妹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安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