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智超盗窃一审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仙刑初字第757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3)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爬窗窜入被害人谢某某家中,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卧室床头的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和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被盗的两部手机追回后,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546元。事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两部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谢某某,被害人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物照片、现场照片,书证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以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赃物也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分别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故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筱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雅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