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9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舒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波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