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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文娜与被上诉人刘梅、张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娜,刘梅,张淑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娜。委托代理人张树峰,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芳。上诉人刘文娜因与被上诉人刘梅、张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09)磁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文娜及其代理人张树峰、被上诉人刘梅、张淑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09)磁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建英代审判员  张增民代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