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文娜与被上诉人刘梅、张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娜,刘梅,张淑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娜。委托代理人张树峰,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芳。上诉人刘文娜因与被上诉人刘梅、张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09)磁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文娜及其代理人张树峰、被上诉人刘梅、张淑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09)磁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建英代审判员 张增民代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