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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民委员会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行初字第37号原告陈建平,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陈X洪,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法定代表人李俊夫,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丹丹,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民委员会,地址:。法定代表人姚清华,主任。原告陈建平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民委员会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行政协调,原告陈建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审 判 长  何彤文代理审判员  廖 展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兆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