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杜惠民与石狮市盛君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黄秀卿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惠民,石狮市盛君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黄秀卿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杜惠民,男,1972年生,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魏友展,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市盛君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明君,任总经理。被告黄秀卿,女,约40岁,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惠民与被告石狮市盛君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黄秀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发生变化,需要查明被告的新住址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惠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惠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