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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徐福添、黄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徐福添,黄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行长。委托代理人:侯文荣,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福添,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黄英,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与被告徐福添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徐福添、黄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3年11月15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崔金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绍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