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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明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明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491号原告: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金校。被告:杭州明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澜。原告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明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建民审 判 员  缪新森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邱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