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0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嘉兴威神新型机车电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嘉兴威神新型机车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729号原告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200号27号楼520室。法定代表人王洪芳,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希刚、顾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威神新型机车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新塍镇工业园区振兴路。法定代表人徐新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威神新型机车电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55元,由原告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