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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民终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与邓承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邓承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1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发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承刚。上诉人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承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按照上诉人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住所地以法院邮政专递的形式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并由上诉人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签收,但上诉人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