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南县供热中心,闻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滦南县供热中心。被执行人闻秀芹,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滦南县供热中心与闻秀芹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闻秀芹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3)倴民督字第9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