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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9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秀芝与王振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芝,王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980-1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芝。被执行人王振江。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振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振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78号院1号楼单元附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