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山商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山东森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森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商初字第1415号原告山东森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召祯,总经理。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虎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江东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森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森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撤诉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森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山东森瑞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